邯郸资深房产律师

-杨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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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房应注意的关键事项 摘录

添加时间:2013年8月12日 来源: 邯郸资深房产律师   http://www.shzsfclawyer.com/
二手房买卖与新建商品房买卖一样,法律上有相应的条件要求。关于新建商品房买卖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有系统全面地介绍,但是二手房上市的条件却均为散落在各种法律法规甚至规章之中,为了使购买二手房的买房人能够系统地掌握什么样的二手房才能够放心的购买,本人认真细致地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综合了各方面的因素,总结出购买二手房应具备下列要求:   1.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房屋权属证书,是国家对房屋所有权的确认,也是房屋产权人的所有权凭证,所以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应首先审查出售方是否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产禁止转让。因此,购买二手房的首要条件就是看有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共有人同意出售的声明   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共有人未获其它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为保护购房行为,购买存在其它共有人的房屋时,应审查其它共有人是否同意出售,如夫妻一方出售房屋,应审查另一方是否同意出售。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共有人在房产证书上面并没有显示,比如说家庭共有的房屋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往往显示的只有一个人的名字。    3.承租方放弃优先购房的声明   根据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方出售房屋时应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依据上述规定,购买二手房时,应核实拟购房屋是否存在租赁关系,如果存在,应核实出售人的出售行为是否已通知承租人,且已得到承租人认可。 否则,承租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北京网点评:根据最新的物权法,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已经取消。   4.房屋未设立抵押权   根据担保法和城市房屋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人处理抵押房屋,应获得抵押权人同意,否则不得转让房屋。依据上述规定,购买二手房应审查拟购房屋是否设有抵押权。根据城市房屋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抵押应办理抵押登记,并在权属证书上记载抵押情况。所以,审查房屋是否设有抵押权,可审查权属证书原件是否有抵押记载。    5.与产权单位不存在限制出售约定   根据《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人与产权单位在已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限制出售条件的,按合同约定处理。依据上述规定,购买已购公有住房时,应审查出售人与产权单位的购房合同有无限制出售条款。    6、经济适用房屋已使用一定年限   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另按北京市《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北京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需住满五年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上面提到的居住满五年的起始日期,以交纳契税时取得期限按交缴纳契税后完税凭证记载的日期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日期起计算为准。   购买不满足上述使用年限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对于购买按原购买单价格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相关规定,购房人应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具体条件见本书前面章节。    通过审查,满足上述法律要件的二手房,方可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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