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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的估价机构可以转让其受托的估价业务吗?
添加时间:2013年11月5日
来源:
邯郸资深房产律师
http://www.shzsfclawyer.com/
根据我国《建设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受托估价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因此,受托的估价机构不可以转让其受托的估价业务,但是,当其与拆迁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文章来源:
邯郸资深房产律师
律师:
杨福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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