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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土地补偿费“外来户”无份

添加时间:2014年12月29日 来源: 邯郸资深房产律师   http://www.shzsfclawyer.com/
分土地补偿费“外来户”无份
  本报讯(胡眉岩邛法记者陈宇)11月1日,邛崃市法院经审理,认定婚后户口迁入某村的王林并不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判决驳回其要求享受土地补偿费的诉讼请求。
  王林婚前系邛崃市道佐乡娄山村村民,2001年9月与蜚虹社区村民陈英结婚后,将户口迁入蜚虹社区。2005年6月,王与陈离婚。同年7月,蜚虹社区按7782元人对本社区居民进行土地补偿费分配,王林未分得土地补偿费。
  法院审理认为,户口是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重要标准,但绝非唯一标准。王林因婚姻在蜚虹社区入户的时间较短,尚未在此处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形态,并至今仍一直享有原住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其生存并不依赖于蜚虹社区的集体土地,故不具有蜚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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