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没收发还的财产应如何认定和继承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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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赵xx被没收发还的财产应如何认定和继承问题的批复
【实施时间】1988-08-17【发布单位】[1988]民他字第4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赵xx被没收发还的财产应如何认定和继承问题的批复
(1988年8月17日〔1988〕民他字第47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民法〔1988〕第3号关于莫xx、莫zz、莫cc、莫vv与赵zz、赵cc、田xx继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我们研究认为:赵xx于1951年被错杀时,其家庭共有财产除留一小部分作为家属生活费用外,全部被没收。因此,赵xx平反后发还的被没收的财产以认定为赵xx及其妻、妾的共有财产为宜。处理时,应先由共有人析产,属于赵xx的遗产部分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属于其妻、妾的部分,由其各自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另外,考虑到赵bb(田xx之母)与其弟赵xx相互扶助等情况,可将赵xx的遗产分给赵bb一部分,以示照顾。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