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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 购房人不履行办理房产证义务

添加时间:2016年5月18日 来源: 邯郸资深房产律师   http://www.shzsfclawyer.com/
  购房人不能以房屋质量有问题不履行办证义务
  老百姓买房后肯定是希望尽快办理产权手续,巩固自己合法权益,这是一件对买房人来说盼望已久的事。然而,对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王女士来说,却勉为其难地选择拖延办证以期问题解决。为此,房地产开发商将王女士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王女士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王女士立即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和抵押登记手续;其反诉另案解决的判决。 王女士贷款114万元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一套房屋,开发商为王女士的房贷提供保证担保,同时王女士提供房屋作抵押,开发商的保证责任是至王女士的房屋抵押登记办理完成之日结束。后房屋具备了办理产权条件,开发商两次在小区里张贴通知,通知业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王女士因房屋一面墙壁渗水存在质量问题,找开发商协商未果,故不同意办理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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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商将王女士告上了法庭称,开发商的担保是阶段性的,在业主办了产权手续可以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后,开发商的保证责任就告结束。所以王女士应立即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和抵押登记手续,以解除自己的保证责任。王女士当庭反诉认为,不办产权的原因是房屋质量问题没有解决,故要求开发商对房屋予以维修或调换。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王女士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借款合同》中房屋的抵押和开发商的保证有先后顺序,抵押手续办理前由开发商提供保证,办好房屋产权证进行抵押登记后,由业主提供房产抵押。如果没有开发商的担保,业主很难取得贷款,而开发商的保证亦是有风险的,其在银行就整个贷款业务开立有专门的担保帐户,业主不办抵押登记,开发商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其担保帐户内的资金就不能使用,给其经营造成很大负面影响。王女士对房屋质量所提主张与开发商依据《借款合同》要求其办理产权证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其不能以房屋质量有问题为由不去履行办理产权证的义务。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疑:
  实际上办理产权手续既是房屋买卖双方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尤其是开发商对购房人的还款还承担着保证责任,在办理产权的条件已经齐备、且开发商多次要求业主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业主不去办理客观上造成开发商经营上的损失,有悖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故应判令业主在一定期限内尽快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和抵押登记手续。
  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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