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资深房产律师

-杨福生

13903302038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 延期交房的诉讼期限问题

添加时间:2019年8月20日 来源: 邯郸资深房产律师   http://www.shzsfclawyer.com/

 杨福生,邯郸土地房产律师,现执业于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

  由于建设工程涉及面广,不仅牵涉个人合法权益还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我国法律对其有明确的规定,从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都有相应的规定。那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呢接下来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主要是指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在承包合同;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中载明的工作范围,也包括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变更通知单中所确定的工作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的重要依据之一,主要包括以下档案和资料;


  工程项目竣工报告


  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


  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变更核实单;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调查和处理资料;


  隐蔽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


  竣工图;


  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


  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


  3、有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对建设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除具有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外,还应当有试验、检验报告。试验、检验报告中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用于工程的哪些部位、批量批次、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对竣工工程进行检查和评定,符合规定的,签署合格文件。竣工验收所依据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有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桥梁工程、电气工程及铁路建筑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也是交付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


  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建设工程在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由方承担维修费用并赔偿损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书是施工合同的附合同。


  工程保修书的内容包括: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保修期;保修和保修金支付方法等。


  二、建设工程存在的问题

  招标投标不规范

  首先,承包、发包双方都有违背招标程序的行为。部分发包方在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时,弄虚作假,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采邀请招标的办法,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为了应对发包方的强势和压力,有些施工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在工程招投标中进行围标、串标活动。


  合同签订不平等

  发包方在签订合同同时,常要求承包方接受苛刻的合同条款。


  建设工程专家认为,中国的建设工程市场属于典型的卖方市场,这不但与建设工程的行业特点有关,而且是市场竞争的产物。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通过法律来提高建设工程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增强建设工程企业抗风险的能力。


  三、建设工程发包资质如何确定

  首先,应审查是否具备一个发包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具有建设工程项目的合法手续;


  其次,审查各种审批文件上的建设单位的主体是否与发包人的主体相一致。作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应具有合法性,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发包人。


  在建设项目的建设方主体资格上,我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还作出的一些具体要求的规定。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规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从此规定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具体开发项目时,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当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只有在开发项目主体资格合法的基础上作为发包人对外发包工程时,也才可能是合法的发包人。


  建设单位是需要有一定的建设工程的资质才能够进行建设相应的工程的,如果将建设工程分包给没相应资质的单位,可能会导致分包合同无效等情况。以上内容就是为你整理的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延期交房的诉讼期限问题

  核心内容:本文介绍房屋延期交付的诉讼时效,包括超时、期限中断等知识内容。下面,房地产为您详细介绍。


  问:


  5年前我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合同约定:开发商于2000年2月30日交房,并答应办出大产证。但是直到2003年5月大产证才办出来。我想要开发商赔偿违约金和逾期利息,但担心诉讼时效是否过了


  律师答: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受法律保护的期限,若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就丧失法律上的胜诉权。我国法律规定,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日算起,诉讼时效为两年。


  你的诉讼时效应从2000年2月起计算至2002年2月,而不是拿到大产证后才算起。超过上述期限,你就丧失了胜诉权。


  但如果你在2002年2月之前就向开发商主张上述权利,则诉讼时效就从你主张的日期起重新计算两年。当然,要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你的主张,如挂号信等书面证据,打电话口头说说一般是不行的。


  相关法条: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联系电话:13903302038

全国服务热线

13903302038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